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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對違法生產銷售銀杏葉制劑的2家企業作出行政處罰
安徽省對違法生產銷售銀杏葉制劑的2家企業作出行政處罰 |
日前,按照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的統一部署,安徽省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依法查處了蕪湖綠葉制藥有限公司等2家違法生產銷售銀杏葉制劑的企業。具體情況為: 蕪湖綠葉制藥有限公司外購不合格銀杏葉提取物用于生產銀杏葉膠囊。該企業生產銷售的2批次銀杏葉膠囊,經檢驗,槐角苷檢查項不符合規定,定性為假藥;生產銷售的17批次銀杏葉膠囊,經檢驗,游離槲皮素、山柰素、異鼠李素檢查項不符合規定,定性為劣藥。該企業能夠主動報告自檢不合格情況等,且無從重情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安徽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對該企業處以沒收違法生產的產品及違法所得、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沒款總計3642843.2元。 安徽圣鷹藥業有限公司外購不合格銀杏葉提取物用于生產銀杏葉片。該企業生產銷售的5批次銀杏葉片,經檢驗,槐角苷檢查項不符合規定,定性為假藥;生產銷售的40批次銀杏葉片,經檢驗,游離槲皮素、山柰素、異鼠李素檢查項不符合規定,定性為劣藥。該企業能夠主動報告自檢不合格情況等,且無從重情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安徽省食品藥品監管局對該企業處以沒收違法生產的產品及違法所得、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沒款總計715348.9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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